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在主观故意辩护领域取得了多起成功案例。
一、货运司机运输野生动物案
孙某是北京某货运公司司机,受朋友周某之托帮忙运送一批货物到外地。后公安机关查明,孙某运送的货物系周某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孙某到案后辩称,周某当时只告知运送的是普通土特产,自己根本不知道运送的是野生动物。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赵律师指出,周某从未向孙某告知货物的真实性质,孙某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提供帮助,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狩猎的故意。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孙某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法证明孙某对运输的货物系野生动物具有主观明知,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二、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非法狩猎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仅负责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的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定罪的核心要件。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行为人是否被告知货物的真实性质、行为人与主犯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货物的合法性、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与知识背景等。
三、不知情参与的认定要素
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孙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货运记录等证据材料,进一步强化了“不知情”的辩护论点。赵律师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不知情”,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交易方式的异常性、报酬的合理性、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与经验、货物包装与运输方式等。
四、2026年司法解释的新要求
2026年两高野生动物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三类行为,杜绝单纯以捕获动物、放置捕具直接刑事立案的客观归罪。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认定非法狩猎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仅凭客观行为倒推主观故意。这一变化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
五、辩护实务建议
赵飞全律师建议,在涉及主观故意争议的非法狩猎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即介入,及时固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特别是对于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的涉案人员,应重点审查其主观明知问题,避免因不知情而卷入刑事风险。同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客观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交易凭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