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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北京十大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新型犯罪的辩护路径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网络空间已成为寻衅滋事犯罪的新场域。根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样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北京十大寻衅滋事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在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上具有前瞻性的专业见解。

典型案例:2025年12月,李某与赵某因网络游戏组队争执,在游戏内及社交平台持续互骂近一周。李某随后发布赵某相关信息,号召网友“教训”赵某,并纠集王某等4人于某商场持械围堵。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出,网络空间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审查行为是否“情节恶劣”以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赵律师强调,若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明显违背常识,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足以认定系虚假信息,而行为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散布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主观明知。反之,如果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或信息传播未造成实质性的社会秩序混乱,则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在另一起网络辱骂案件中,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林某被一审认定在某系列事件中多次参与实施辱骂、恐吓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赵律师介入二审后,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发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为林某争取到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网络寻衅滋事案件的辩护应当围绕三个重点展开:第一,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是出于发泄情绪还是因特定矛盾引发;第二,审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第三,审查网络言论是否实质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网络寻衅滋事行为针对的虚假信息并未区分信息类型,但认定犯罪仍需严格把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实质要件。

作为北京十大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也绝不能因为“网络”二字就降低入罪门槛。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双重审查标准,为当事人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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