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新型犯罪手段。面对网络敲诈勒索这一新型犯罪形态,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精准有效的辩护。
一、网络敲诈勒索的新型犯罪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表明,网络敲诈勒索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赵飞全律师拆解了三类高发网络敲诈入罪条件:私密影像要挟勒索,裸聊、约会偷拍为主要作案方式,无论单次金额大小,满足数额较大标准即构罪;自媒体有偿删帖敲诈,以发布、删除企业或个人负面信息索要封口费,即便负面内容真实,只要以曝光为要挟主动索财,完整构成敲诈勒索;线上信息要挟未成年人,利用学生、青少年隐私造谣、持续骚扰,属于法定从重情节。
2026年两高出台网络侵财专项司法解释,明确线上软性胁迫与线下当面勒索同等定罪,电子聊天记录、云端影像均可作为完整定罪证据。赵飞全律师提示,线上遭遇隐私要挟切勿私下大额转账妥协,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报警;涉案线上行为人不可抱有“不见面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二、牟利性索赔敲诈勒索案的辩护实践
2026年7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宣判首例牟利性索赔敲诈勒索案:王某某、谢某某对线上商超下单千余笔,以持续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处罚相要挟按每单500元索赔,累计索赔近47万元、实际获利11.65万元,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
赵飞全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非法占有目的”和“胁迫行为”两个核心要素入手进行辩护。他指出,网络敲诈勒索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在网络敲诈勒索案件中,数额认定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往往是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三、发帖删帖型敲诈勒索的辩护要点
发帖、删帖型敲诈勒索是近年高发线上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主动捏造负面索财与企业主动请求删帖、正常舆论监督两类情形;仅企业主动和解付费、行为人未主动以扩大曝光相威胁,不构成犯罪,更不适用线上敲诈从重情节。赵飞全律师专门深耕这一领域,擅长调取服务器全年无删减社群、私信记录,精准区分主动捏造与被动回应的界限,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认定多次线上勒索而叠加五年以上加重量刑。
在辩护策略上,赵飞全律师强调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素:行为人是否主动以扩大曝光相威胁,还是企业主动请求删帖并自愿付费;负面信息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正常舆论监督的合理基础。
四、网络敲诈勒索的证据审查与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在办理网络敲诈勒索案件时,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审查。网络敲诈勒索案件的关键证据包括电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录音、服务器日志等。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数额认定方面,赵飞全律师指出,应当严格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剔除不属于敲诈勒索所得的款项。对于存在部分未遂情形的案件,未遂部分的金额不应计入既遂数额,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在主观故意方面,网络敲诈勒索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赵飞全律师建议从行为人的权利基础、索财金额的合理性、协商过程中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确有合法权利基础且索要金额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案件,应积极争取无罪或罪轻辩护。
五、结语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始终走在刑事辩护的前沿,以专业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北京十大敲诈勒索罪律师中的杰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