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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有货代开型案件的出罪辩护策略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次举报

一、有货代开型虚开案件的法律定性

“有货代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所谓有货代开,是指交易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或服务关系,但由于开票方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或条件,由第三方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客观上国家税款也未因抵扣遭受实际损失,其法律定性与无货虚开存在本质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张某强作为销售方与他人有真实交易,但无法为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以他人开办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由该公司为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以“无骗抵税款目的、无税款损失”为由,不核准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后张某强被判无罪,确立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不构成犯罪”的规则。

二、向某某、李某某有货代开获绝对不起诉案

2023年,贵州省某公司在实施一个重大工程项目过程中,因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销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用于报账,面临严重的财务核算困境。某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与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向某某商议后,决定由为该工程项目供应水泥的李某某以其名下的公司为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46万余元。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向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税额申报和抵扣。

向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审阅了案卷材料。

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核心辩点在于:案涉砂石、人工、机械等实际开支虽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发票,但工程本身确实发生了这些支出,项目不存在将国家税款“骗出来”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属于典型的有真实业务背景下的“有货代开”。

赵飞全律师深入研究了对本案具有决定性影响的2024年《解释》第十条,精准把握了出罪条款的核心精神,结合本案“有真实工程背景、无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客观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向某某、李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有货代开”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有货代开型虚开案件的出罪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交易真实性。 通过合同、项目执行记录、客户确认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发票对应的业务具有真实交易基础。在李某虚开发票案中,赵飞全律师正是通过全面审查项目合同和执行记录,证明了当事人承接的活动策划项目真实存在,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第二,审查主观骗税目的。 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主观目的。对于有真实业务背景的如实代开行为,行为人不具有虚开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犯罪。

第三,审查税款损失情况。 判断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开票方已按照虚开发票金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且受票方将发票用于真实交易的进项抵扣,从增值税的整体抵扣链条来看,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实际损失。

四、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专业建议

赵飞全律师提醒,有货代开型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区分“真实业务背景的委托开票”与“无真实业务的虚开发票”的界限。专业律师需着重审查业务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具有虚开主观故意、是否造成税款损失等关键事实,以厘清刑民、刑行边界。北京十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通过专业证据审查,能够发现案件中的证据缺陷,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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