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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实体企业经营融资场景——赵飞全律师否定“社会性”特征,获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9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次举报

大量小微企业经营者分不清民间借钱周转与非法集资犯罪,私下借贷、企业拆借与非法吸存极易混淆。合法民间借贷仅受民事法律调整,无刑事案底;非法吸存属于刑事重罪,二者核心区分标尺为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有无公开宣传。

周某系某民营制造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企业扩大生产需要资金,通过亲友圈及生意伙伴渠道筹集资金。后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按期还款,部分出借人报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周某移送审查起诉。

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逐一核实了所有出借人的身份及其与周某的关系。赵飞全律师发现,全部出借人均为周某的亲友、多年同事或长期生意合作伙伴,属于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特定对象”,不符合“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社会性”要件。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指出:根据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及单位内部面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周某的借款对象范围固定、均为特定关系人,不具备“社会性”特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结合实体经营、亲友借贷场景,从四大维度拆解刚性区分标尺。第一,募资对象核心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仅限直系亲属、公司内部员工、固定单一合作商户,范围封闭特定。第二,宣传方式差异——合法私人借贷仅口头私下一对一沟通,不通过传单、短视频、社群、宣讲会公开扩散。第三,资金用途与收益约定区分——民间借贷双方自愿约定利息,资金仅限单一企业自用经营。第四,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民间借贷仅产生民事债权债务纠纷,非法吸存触犯刑法。

赵飞全律师提醒,实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亲友、合作伙伴等特定渠道融资,只要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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