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办案机关有时存在“只要帮忙安排出境即构成组织偷渡”的客观归罪误区。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单次接送无获利案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从轻判决。
2025年下半年,北京市居民孙某受朋友之托,驾车将两名欲前往某边境口岸的人员送至约定地点。孙某仅帮忙联系了车辆、安排了住宿,未收取任何费用。后两名人员因非法出境被查获,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孙某实施了“接送”行为,属于组织偷越的组成部分。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方可构成组织行为。赵飞全律师指出,孙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协助成分,但缺乏“组织”的核心要素——策划、领导、指挥。
赵飞全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四大辩护要点:其一,孙某仅提供单次零星协助,无多次组织行为,无规模化团队运作,社会危害性极低;其二,孙某无任何获利,与以牟利为目的的组织偷渡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其三,孙某对两名人员的非法出境计划缺乏系统了解,未参与路线规划、证件办理等核心环节,不具备组织偷越的犯罪故意;其四,孙某的协助行为属于偶发性的朋友间帮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日常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其无通过组织偷渡牟利的经济动机。同时,赵飞全律师援引2026年审判规则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严格区分合法服务与非法组织,杜绝机械定罪”的司法精神。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大幅从轻处罚。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始终坚持“无刑法意义组织行为不构罪”的辩护理念,摒弃唯参与、唯收费的定罪思维,全方位剥离当事人过重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