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入实施,“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使用、如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成为大数据营销行业面临的普遍法律困惑。部分企业因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而被启动刑事追诉,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大数据营销企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已公开信息处理出罪的标杆性案例。该案涉案企业系长期从事大数据To B领域营销业务的头部企业,涉案行为贯穿数据收集、加工、提供、使用且持续近十年,处理数据量达数千亿条。在企业实控人、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等多人被逮捕的情况下,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衔接适用的深刻理解和对“实质危害性”判断标准的精准把握,成功争取到检察院作出的全员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总结出处理已公开信息企业的三层辩护逻辑:一是案涉信息是否确属已合法公开信息;二是企业对已公开信息的处理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三是企业的合规举措是否可以证明其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指出,辩护律师应当系统梳理企业的合规制度、内部培训记录、数据安全管理措施等,构建“企业无犯罪故意”的证据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