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往往因执行上级指令而被卷入刑事指控,面临着“不知情却需担责”的法律困境。
案情简介: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检察机关最初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重新启动审查。
辩护过程: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刘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展开了精细化辩护。首先,他论证刘某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刘某作为普通员工,仅负责按上级要求提交资料,对张某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次,他论证刘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刘某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诈骗环节,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诈骗性质。最后,他指出刘某未从中获利——刘某仅领取正常工资,与张某无分赃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共同获利”的基本特征。
判决结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是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成功辩护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客观未参与、未获利,成功实现了无罪辩护,彰显了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