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二审改判的难度远高于一审。然而,赵飞全律师凭借其精湛的二审辩护技艺和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在2026年成功代理了一起猥亵儿童罪二审案件,将刑期从一年二个月改判为七个月,实现了量刑的实质性减轻,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榜单。
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广东省深圳市发生一起茶楼卫生间内猥亵女童案件。被告人林某(化名,男,45岁,广东深圳人,自由职业者)在茶楼如厕时,偶遇5岁女童张某(化名),临时起意反锁卫生间门,将张某外裤及内裤脱至膝盖处,采用窥视方式实施猥亵。被害人家属报警后,林某被抓获,其家属在侦查阶段代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林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辩护过程: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刻认识到此类案件在社会舆论中的高度敏感性,但坚信“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惩罚必须以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性为基础,不能因案件性质特殊而放弃对公正量刑的追求。
赵飞全律师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多次会见林某,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遗漏了林某的自首情节——林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停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一审未予认定属量刑不当。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自首认定+量刑畸重”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多次与二审法官沟通,提交辩护意见及类案检索报告。在二审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系统阐述了辩护理由:第一,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未予认定属量刑不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林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第三,林某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及严重心理创伤;第四,林某家属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第五,林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改判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这一改判结果意味着刑期较一审减轻了近一半,且由于林某此前已被羁押相应期限,改判后即将获得释放。
本案是一起猥亵儿童罪二审通过自首认定成功实现减刑改判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猥亵儿童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