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也是合同诈骗罪的高发领域。行为人常以虚构采购需求、伪造供货能力等手段骗取货款或预付款。然而,因市场波动、上游供货商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2024年,赵某(化名)系北京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合作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供应一批价值380万元的设备。后因上游供货商违约,赵某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合作方以赵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某刑事拘留。
北京十大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仔细梳理了双方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沟通材料,发现赵某在签约前已向对方披露了上游供货商的基本情况,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向对方通报进展,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赵律师调取了赵某公司的银行流水和纳税记录,证明公司在签约时具备履约能力,且收到的预付款全部用于采购设备和支付员工工资,无任何挥霍、逃匿行为。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本案属于典型的因市场风险导致的合同违约,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意见,认为认定赵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经济犯罪辩护中,不能简单将“未能履约”等同于“诈骗”,必须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根据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中的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因素,不能仅凭行为人最终未能履行合同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