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之一,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
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男,31岁,无业。2024年9月至2025年5月期间,张某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在多家商场刷卡消费,累计消费金额人民币8.6万元。案发后,张某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张某的家属找到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提出:第一,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第二,张某家属积极退赔全部赃款8.6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第三,张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第四,张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上游卖家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自首材料、退赃凭证、谅解书、立功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使用伪造信用卡犯罪案件中,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通过深挖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结合全额退赃,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