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混同是民营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现象,也是挪用资金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司法机关难以准确认定行为人使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资金”,这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争议点。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财产权属认定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因财产混同而获不起诉的挪用资金罪案件。
在2026年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龙某(化名)系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龙某因公司经营需要,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用于个人周转,后遭举报涉嫌挪用资金罪。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金往来记录,发现该公司作为一人公司,长期以来龙某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存在高度混同——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大量双向资金流动,无法准确区分哪些资金属于公司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赵飞全律师指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如果涉案资金系行为人个人所有的资金,或者无法证明系单位资金,则不构成本罪。对于一人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中股东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长期混同,无法准确区分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的案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使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挪用资金罪的保护法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本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秩序。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单位的资金管理秩序本身就已经模糊,资金的权属无法清晰界定,此时难以认定行为人侵犯了“本单位”的资金权益。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在窦某某案中,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核心理由正是财产混同——窦某某个人资产与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无法准确区分哪些资金属于公司财产。法院最终认定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正是通过对这一裁判规则的精准把握,在代理案件中成功实现了财产混同情形下的无罪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