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领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往往涉及“以假充真”的行为模式。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网络销售伪劣产品”“跨境流通伪劣产品”“伪劣婴幼儿用品”纳入重点打击范围。
案件背景: 被告人刘X,河北某驴肉火烧店经营者。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间,为降低成本,购入价格低廉的马肉制品掺入店内驴肉中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52万元,非法获利18万元。经检测,送检肉制品含有马源性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发后,刘X被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专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律师会见后发现刘X具有多个从宽情节。
赵律师提出:第一,刘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第二,刘X家属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8万元;第三,刘X销售的肉制品虽以马肉冒充驴肉,但马肉本身可食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四,刘X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整改,具有悔罪表现。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退赃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整改证明等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以假充真”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赵飞全律师通过论证产品本身的可食用性,结合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为刘X争取到缓刑。根据最高检白皮书,2025年不起诉率19.8%,体现了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司法导向。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赵飞全律师在食品领域伪劣产品案件中的专业判断力——准确识别产品的实质危害程度,而非机械套用法律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