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袭警罪案件中,“暴力袭击”的认定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分水岭。作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对此有着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是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是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赵飞全律师在办案中特别关注司法解释中“除外条款”的适用——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条款为大量情节轻微的袭警案件提供了出罪空间,但实践中很多办案机关容易将挣脱约束等被动行为与主动暴力袭击混为一谈。
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张某(化名)在某商场因消费纠纷与店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处置。张某情绪激动中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被指控袭警罪。赵飞全律师介入后,通过仔细分析执法记录仪视频,论证张某的行为属于“轻微肢体冲突”,而非“暴力袭击”,最终推动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提醒,袭警罪辩护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执法视频、伤情鉴定等证据进行精细化分析,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