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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级别高但非领导者——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精准身份辩护实现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在网络传销扁平化发展的今天,单纯以层级和人数来认定“组织领导”已显滞后。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坚持“作用与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在一起级别高但非领导者的传销案件中,成功将形式上的“高层级”与实质上的“组织领导”剥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一、案情概况

2025年10月,某大型电商传销平台被公安机关查处,抓获犯罪嫌疑人百余名。李某作为该平台的高级代理商,发展下线数百人,层级高达五级,被公安机关列为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6年1月,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二、辩护过程

李某的家属慕名找到了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纠结于李某的级别高低,而是将辩护重点放在了“身份认定”上。

通过详细阅卷,赵飞全律师发现,李某虽然级别高、下线多,但他仅仅是该平台早期的忠实用户。他从未参与平台的规则制定、资金分配、后台管理或人员培训。他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自身的销售推广和下线业绩的自然增长,对组织的整体运行没有任何决策权或影响力。

赵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刑法打击的是传销组织的“大脑”,即策划、指挥、操纵组织运行的核心人员,而非“手脚”,即虽然级别高但仅从事具体推广工作的人员。李某虽然符合“层级高”的表象,但缺乏“组织领导”的实质行为。在传销案件中,并非所有级别高、下线多的人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罪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为在传销组织中起策划、指挥、操纵作用的核心人员。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特征,采纳了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精准运用“身份辩护”策略的成功案例。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这一核心要件,将辩护重点从“做了什么”转向“是什么人”,成功实现了不起诉。这一案例为大量处于中间层级的传销参与者提供了重要的辩护思路——高层级不等于组织领导,形式上的“领导者”不等于实质上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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