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两高”《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但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仍是构罪核心门槛。赵飞全律师深耕商事贿赂犯罪辩护多年,尤其对临时合作、外包挂靠、兼职顾问等特殊身份涉案案件,具备丰富的不起诉辩护经验。
典型案例: 钟某(化名),男,38岁,深圳某科技公司临时项目合作方,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无固定薪酬,仅以项目分成获取报酬,不纳入公司正式员工管理体系。2024年,该科技公司承接某平台系统开发项目,钟某以技术顾问身份参与,负责对接技术需求、协调开发进度,无项目审批权、供应商选择权、款项支付权。2025年,平台方内部审计发现项目分包商陈某曾向钟某转账18万元,遂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报案。
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主体不适格+无职务便利+款项性质合法+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交付凭证、公司岗位职责文件等书证,证明钟某不符合本罪主体资格,无职务便利可利用,涉案款项系合法技术服务费。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指控钟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典型的“主体身份不符”型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该罪“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大核心构成要件,通过证据审查发现指控漏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