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正式施行。在这一重要司法背景下,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以其深厚的环境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再次展现出在污染环境罪辩护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案例回顾: 2025年,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五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指控,王某等人从外省运入危险废物共计120余吨,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倾倒于某市郊区的闲置土地上,严重污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是具有土壤环境毒性的有毒物质。
接手案件后,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深入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调取了全部卷宗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控方在危险废物性质的鉴定环节存在程序性瑕疵——采样点位的选取不符合国家标准,且部分样品检测报告缺乏完整的原始数据支撑。根据2026年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而本案指控的120吨危废中,赵飞全律师通过逐项核对运输记录、过磅单据和现场勘验笔录,成功核减了30余吨无法证明系由被告人倾倒的危险废物。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围绕“鉴定意见的三性突破”——合法性、关联性、科学性展开有力质证。赵飞全律师指出,鉴定机构在涉案现场提取的样品未能全面覆盖污染区域,部分样品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赵飞全律师还论证了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危险废物数量予以核减,并对作用较小的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北京十大污染环境罪律师赵飞全在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中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