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是保险诈骗罪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场景之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典型案例——洗车事故骗保案:2024年6月,张某(男,42岁)将其车辆送至洗车店清洗期间,洗车店员工王某驾驶另一车辆倒车时与张某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车辆左前方车灯部位损坏。王某驾驶的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理赔额度无法足额赔偿损失。张某遂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编造事故发生原因,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碰撞了王某的车辆、自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从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52,203元。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策略:
赵飞全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案件事实。赵律师通过会见张某了解到三个关键从轻情节: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张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骗取的52,203元保险理赔款。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重点强调,张某的犯罪行为虽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赵律师在辩护词中逐一论述了自首的法律依据、认罪认罚的从宽政策、全额退赃对损失弥补的实际效果。
案件结果:2025年10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张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启示:本案是赵飞全律师通过充分挖掘法定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关键从轻情节的组合运用。本案也提醒广大车主:编造事故原因骗保即使金额不大,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