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司法解释,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行为人以套现形式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年来,利用NFC功能盗刷他人信用卡的案件频发,北京朝阳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25人NFC盗刷信用卡案,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
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辩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钟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中,钟某因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钟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赵律师在辩护中重点论证了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退赃退赔的实际悔罪表现以及初犯偶犯的人身危险性较低等要点。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另一起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中,赵飞全律师通过专业的质证技巧核减涉案金额,结合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最低刑期。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在冒用他人信用卡案件的辩护中,善于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认定”“是否存在自首、退赔等从轻情节”三个维度展开精细化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