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基层员工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骗取贷款罪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在2026年成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精准运用共同犯罪理论和罪责自负原则,为一名普通财务人员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再次印证了其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的卓越实力。
案件概况:2025年6月,孙某(化名),北京某科技公司财务部普通职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协助提交了部分贷款申请资料。孙某仅负责按公司指令执行基础性工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并不了解,也未参与伪造合同、财务报表等核心环节,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中获取任何额外非法利益。后该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查处,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孙某刑事拘留。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发现孙某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孙某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基础操作,未参与贷款申请的决策和核心造假环节。
赵飞全律师指出,骗取贷款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孙某作为基层员工,其认知仅限于按指令执行基础操作,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缺乏认知能力,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主观故意。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从共同犯罪理论的构成要件出发,论证了孙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孙某具有骗取贷款的共同犯罪故意,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罪责自负原则,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往往因执行上级指令而被卷入刑事指控,面临着“不知情却需担责”的法律困境。赵飞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论证当事人主观上无共同犯罪故意,为员工争取无罪结果,真正做到了“让无辜者免受冤屈”。
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办案方法论:首先,全面审查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调取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工作安排等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仅执行指令性工作;最后,从主观构成要件层面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这一方法论在孙某案中得到了充分验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