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高度重合——两罪均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如伪造购销合同、美化财务流水、虚增营收报表等。但两罪在主观要件、法定刑期和司法处理空间上差距悬殊。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将贷款诈骗罪辩护为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策略。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化名)为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研发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提供了部分不完整的财务资料,银行据此发放贷款5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贷款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张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流向和还款记录,发现张某虽然存在财务资料不实的问题,但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实际经营,且张某在案发前一直按时支付利息,从未逃匿。
赵飞全律师据此制定了“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争取轻罪认定”的辩护策略。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资金流向证明、还款记录和银行沟通记录,证明张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认为,在贷款诈骗罪辩护中,如果能够证明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行为人不存在挥霍逃匿行为、案发前一直按时付息,就应当争取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一轻罪辩护策略,为众多因经营困难而被误诉的企业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