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日益增多,成为此类犯罪一种新的常见犯罪手法。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五条,上游犯罪为普通犯罪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2024年,当事人钱某(化名)系某黄金回收店经营者。起诉书指控,钱某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出售的黄金制品,经查该批黄金系电信诈骗团伙用赃款购买后转卖,涉案金额达6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情节严重”认定的规定展开辩护。首先,赵律师指出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上游电信诈骗犯罪的主犯量刑尚未确定,对下游掩隐罪的量刑不应畸重;其次,钱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涉案黄金,不符合“拒不配合财物追缴”的加重情形;最后,钱某收购黄金的价格虽低于市场价,但其作为黄金回收行业从业者,收购价低于市场价属于行业常态,不能据此推定其“明知”系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不构成“情节严重”,综合其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本案体现了北京十大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对量刑均衡原则的深刻把握。赵飞全律师指出,掩隐罪处于洗钱类犯罪规制体系的末端,覆盖面广、兜底性强,极易出现因认错人、定错罪而被卷入刑事漩涡的情形。在办案中,赵飞全律师始终秉持“客观证据优先”的原则,注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确保每一笔指控金额都有充分证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