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之一,一旦认定,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能否成功打掉“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命运。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入户抢劫”认定争议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根据司法解释,“户”具有两个核心特征: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酒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一般不应认定为“户”。
案例一:王某案——功能转化辩护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王某案中,被告人进入卖淫女房间实施抢劫。赵律师指出,该房间在非交易时具有“户”的属性,但在交易时功能转化为“非法交易场所”,丧失了“供家庭生活”的核心特征,因此不认定为“入户抢劫”。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
案例二:李某案——临时起意辩护
“入户抢劫”要求行为人入户时具有实施抢劫等犯罪的非法目的。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李某案中,李某经被害人允许进入房间后,因言语争执临时起意抢劫。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李某入户时无抢劫故意,系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构成“入户抢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涉及“入户抢劫”认定的案件中,始终坚持审查三个核心要素:场所是否具有“户”的属性、行为人入户时的主观目的、抢劫行为与入户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