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蓬勃发展,主播因直播内容涉黄而被追诉的案件日益增多。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代理的一起主播打赏案中,通过切断“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2024年4月至2025年8月期间,周某在进行直播时,部分直播内容涉及淫秽表演。周某通过观众打赏的方式获得收入,累计约30万元。侦查机关认定周某的获利直接来源于直播间的礼物打赏,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周某辩称,其直播收入与淫秽表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收入系观众对整体直播内容的自愿打赏。
周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周某的牟利行为与传播淫秽物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必须直接来源于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如果牟利来源与传播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赵飞全律师从牟利目的的认定和因果关系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第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的牟利目的必须直接来源于传播淫秽物品本身。周某的直播收入系观众对整体直播内容的自愿打赏,其直播内容中既有合法表演也有淫秽表演,淫秽表演与打赏收入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的收入系因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得。直播平台打赏制度允许观众对主播进行自愿打赏,打赏金额与直播内容的质量、互动程度等多种因素相关,不能简单将全部打赏收入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所得。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周某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证据不足,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周某无罪。周某洗清了冤屈,避免了刑事追责的风险。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牟利目的与传播行为因果链条断裂”争取无罪结果的案例。北京十大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牟利目的”的认定标准,成功说服法院判决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