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院未依法适用该制度的情况时有发生。2026年,河北某市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引发关注:当事人林某因工作矛盾情绪激动,损毁同事车辆,经鉴定损失达51700元。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然而一审法院审理时未充分考量认罪认罚情节,仅依据涉案金额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林某认为判决明显不当,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委托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将辩护核心定为“一审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适用错误,量刑不当”。
赵飞全律师团队首先确认林某从侦查、起诉到一审庭审始终自愿认罪,认罪认罚态度连贯稳定。随后查阅全案卷宗,确认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具结书、一审庭审当庭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一审法院却未在判决中评述该情节、未给予相应量刑减让。赵飞全律师还梳理了其他从宽情节:林某系初犯偶犯、案件因工作琐事引发、家属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一审未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改判从轻处罚。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赵飞全律师在刑事二审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作为深耕刑事二审辩护领域的专家,赵飞全律师精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和量刑减让标准,专门处理一审未适用认罪认罚、量刑不当的上诉案件,多次依据制度规定推动二审改判。对于因一时冲动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当事人而言,选对二审辩护律师往往意味着命运的转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