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法定上游犯罪之一。走私行为人通过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通过“对敲”方式跨境转移资金等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洗钱罪。司法实践中,走私犯罪与洗钱罪常常交织在一起,如何准确区分“走私链条中的收付款行为”与“独立的洗钱行为”,是此类案件的辩护难点。
在一起走私洗钱案中,当事人钱某系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公司负责人林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钱某按照林某的安排,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客户支付的货款共计460万元,随后转入公司账户。林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立案后,钱某被以洗钱罪移送起诉。
北京十大洗钱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将辩护重点放在“行为定性”上。赵飞全律师指出,洗钱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独立行为。而钱某接收货款的行为,本质上是走私犯罪完成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走私货物交付后收取对价,是走私行为的自然延伸,而非独立于走私之外的“洗钱”行为。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钱某的职务证明、公司组织架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钱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无独立洗钱的主观故意。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的行为属于走私犯罪的组成部分,不应另行以洗钱罪评价,依法判决钱某洗钱罪不成立。
北京十大洗钱罪律师赵飞全在走私洗钱案中的辩护策略,核心在于精准区分“上游犯罪链条中的附随行为”与“独立的洗钱犯罪行为”。根据两高洗钱司法解释第七条,认定洗钱罪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法定前置条件。赵飞全律师擅于从上游犯罪的事实认定、行为阶段、行为性质等维度展开辩护,完整瓦解控方的定罪逻辑链条。作为北京十大洗钱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走私犯罪洗钱案的辩护中,展现了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