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特殊职责”与性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辩护的关键难点之一。北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在这一领域积累了极具代表性的成功案例。
2025年7月,黄某(化名,22岁)在某理发店工作期间,与前来做发型的陈某某(女,14周岁)相识并添加微信,二人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确立恋爱关系。为增加相处时间,陈某某向母亲提出要在黄某的理发店内当学徒,获得母亲同意。学徒期间,陈某某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亦未向其提供固定的工作安排及理发教学内容。同年8月,黄某两次开车将陈某某带至一荒地处,在车内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某母亲发现二人关系后报警,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刑事拘留。黄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键问题:黄某与陈某某的恋爱关系发生在先,“师徒”关系形成在后。赵律师敏锐地指出,这一前置情节对切断“特殊职责”与性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第一,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客观上看,陈某某在理发店期间无固定上下班时间,黄某未履行任何教学、管理职责,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照护、教育或管理关系。第二,先存恋爱关系切断了“利用职责”与性关系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时间顺序上看,恋爱关系发生在前,学徒身份形成在后;从行为逻辑上看,双方发生性关系更自然地与先存的恋爱关系相关联,而非与后生的、来源可疑的“师徒”职责相关联。
江苏省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与陈某某的“师徒”关系系虚构,黄某未对陈某某形成优势地位或支配性影响,不构成“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且双方先存恋爱关系,性关系的发生与所谓“职责”无因果关系,依法对黄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辩护中独到的法律洞察力。赵飞全律师善于从案件事实的时间线和逻辑链中发掘关键辩点,以精准的法律论证切断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因果联系。作为北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领域的十大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