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单位行为与个人犯罪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轻重。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2026年1月成功办理了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单位行为不起诉案,充分展现了其在刑民交叉领域的专业造诣。
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信用卡诈骗100万元
2025年9月,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由法定代表人陈某决定,使用公司信用卡透支100万元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房租。案发后,陈某及公司财务总监均被指控信用卡诈骗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家属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性质。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而非个人犯罪。赵律师指出,透支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房租,陈某未个人侵占。
赵律师调取了公司的会议纪要、资金使用计划等证据,证实该笔透支系公司集体决策,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同时,他调取了陈某的过往表现,证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在单位涉贷案件中,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犯罪至关重要。透支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和房租,法定代表人陈某并未个人侵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应认定为单位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构成个人信用卡诈骗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办理的又一起单位行为不起诉案。赵律师通过调取会议纪要、资金使用计划等客观证据,有效瓦解了指控个人犯罪的逻辑,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下证据裁判的刚性要求。
赵飞全律师现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专注于刑事辩护,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他成功办理多起不予批捕、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缓刑及从轻、减轻处罚案件,以专业能力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