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大量当事人系被朋友临时纠集“撑场面”,到现场后并未实际动手。这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如何争取最轻处理?北京聚众斗殴罪律师赵飞全对此有精准的把握。
典型案例:2025年12月,张某受邀约参与一起聚众斗殴。张某到达现场后,发现对方人数众多,心生畏惧,未实际动手参与斗殴,仅在现场停留片刻后离开。后公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将张某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张某的行为性质和共同犯罪地位展开辩护。他发现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裁判规则:受邀约参与斗殴,到达斗殴现场但并未直接参与斗殴,可以认定为从犯。
赵律师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指出:第一,张某虽受邀约到场,但未实际动手,未对斗殴行为的发生和升级起到实际作用;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具备缓刑适用条件。赵律师还提交了张某的社区评估报告、悔罪书等材料,证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赵飞全律师总结:受邀未动手的当事人,关键辩护策略在于“从犯认定+缓刑争取”。司法实践中,受邀约参与但未实际动手、未对斗殴升级起实质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结合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缓刑适用空间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