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系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运营人,该公司以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将张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过程
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并全面查阅案卷。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公司的项目投资记录、资金流向凭证以及张某的个人资产状况,证明张某将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了真实的投资项目,虽然后续因市场原因导致亏损无法兑付,但张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摘要)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认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资金确有真实项目投向,亏损系市场风险所致,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两罪在量刑上存在天壤之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定罪量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在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成功实现“重罪变轻罪”的典型案例。在私募基金、理财产品等场景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往往是辩护的关键战场。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强调,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确有真实投向,就应当争取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大幅降低量刑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