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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财务专员临时支取资金案——赵飞全律师以“超三个月未还”要件缺失力促不起诉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次举报

2024年3月,北京某科技公司财务专员钟某(化名)因个人购房需要,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账户临时支取人民币8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于2024年5月全额归还,占用期间共计约两个月。2024年12月,公司内部审计发现该笔资金流转记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钟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1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委托了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钟某,全面了解资金支取的时间节点、归还经过及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钟某挪用资金的行为类型属于“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但钟某占用资金的时间仅为两个月,未达到“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法定入罪时限要件。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包含三种并列的行为类型: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二是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进行非法活动的。本案钟某支取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属于“归个人使用”而非“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应适用第一种行为类型的入罪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个要件。

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和公司财务账目,精确计算了钟某占用资金的时间:2024年3月15日支取,2024年5月12日全额归还,共计58天,远未达到“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标准。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专业挪用资金罪律师精准把握法定构成要件、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对“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法定时限要件的精准把握,成功论证了当事人的行为未达到入罪标准。这一案例再次印证了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挪用资金罪律师”的顶尖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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