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立案门槛极低——很多当事人直到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才第一次意识到“我只是租了个房间”“我只是把房子借给了朋友”竟然会构成犯罪。2026年赵飞全律师结合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梳理了容留卖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与实务认定规则。容留卖淫罪,专业的非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提醒,了解立案标准是避免触碰刑事红线的第一步。
一、立案追诉的四类法定情形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八条,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第一,引诱他人卖淫的;第二,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这是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入罪情形;第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不限人数,一人即立案;第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此外,非法获利累计一万元以上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二、“容留二人次”的认定规则
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容留二人次”是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入罪标准。所谓“二人次”,是指容留两名不同的卖淫人员各一次,或者同一名卖淫人员两次。只要容留的对象累计达到二人次,即满足刑事立案条件。这一标准远低于普通人的预期——很多当事人以为“只容留了一两个人”不会有事,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的门槛。
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每次容留行为的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指控。
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立案
这是容留卖淫罪最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营利目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2026年赵飞全律师特别强调,容留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只要实施了容留卖淫的行为且达到了立案标准,仍然可能构成犯罪。
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容留卖淫行为本身即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了侵害,无论是否获利,均应受到刑法的规制。
四、不构罪的关键例外
单纯出租房屋,不知情租客私下卖淫,无容留故意,不构罪。如果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未达到“二人次”的标准、未涉及特殊人员、未获利一万元以上、且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前科,则不满足刑事立案条件,仅应受行政处罚。
作为容留卖淫罪,专业的非容留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提醒,容留卖淫罪的立案标准远低于普通人的预期。酒店、民宿、出租屋经营者务必规范经营,严格履行入住登记义务。一旦涉嫌犯罪,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聊天记录、转账流水,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