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危险作业罪的核心门槛是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无现实危险,即便存在违规行为,也仅属于行政违法,不满足本罪完整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明确,现实危险要求现场隐患具备即时爆发、难以控制、极易造成多人死伤或百万级财产损失的客观条件;轻微、可控、可即时消除的安全瑕疵,不能评价为法定现实危险。实务中控方普遍简化审查标准,只要企业存在安全违规、收到整改文书,直接推定存在现实危险,忽略隐患规模、防控措施、整改进度、现场隔离防护等关键抗辩,大量正在整改、风险极低的企业负责人被移送起诉。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针对 “现实危险” 开展精细化质证,多起工贸、建筑案件推翻控方推定,争取不起诉、不予立案。
八类客观情形可直接排除 “现实危险” 认定,契合最高法安全生产类指导案例裁判尺度。第一,现场安全缺陷仅局部轻微破损,企业安排专人 24 小时现场监护,配备完整应急救援器材、隔离围挡,短期不会出现坍塌、泄漏、爆炸风险。第二,安全报警设备临时故障,事发当日停工停产,采购配件等待维修,未带故障持续生产,不存在长期放任风险。第三,安监下达整改通知后,第一时间停产停业,封存高危设备、清空危化物料,同步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整改方案,不存在拒不整改、带险生产行为。第四,涉案作业区域人员极少,仅单人短时作业,配套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即便出现意外也仅可能造成单人轻微受伤,不具备重大伤亡风险。第五,存放的危化品总量极少,远未达到爆炸、大面积中毒临界量,且独立存放于通风防爆库房,无高温、明火触发条件。第六,建筑基坑、脚手架轻微瑕疵,现场设置多层防护网、警示围栏,禁止人员靠近,同步组织人员加固施工,风险处于可控范围。第七,当事人从业后首次出现安全疏漏,企业无同类重大隐患记录,常年落实安全培训、定期设备检测。第八,隐患形成时间极短,发现后半小时内启动关停、清理、加固处置,未长期带险运营。
司法直接认定具备现实危险、应当追责的情形:长期拆除防爆、防毒、防坍塌核心防护设备持续生产;有限空间、动火作业无通风、无监护、无应急装备,多人轮流作业;安监多次催告、下达停产整改文书,仍强行开工;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违规混存、无隔离、无通风,周边有居民区、明火源。结合审判参考案例,隐患可控、即时停工整改、配套完善应急防护的,不能认定具备本罪定罪所需现实危险。危险作业罪赵飞全律师完整调取停工记录、隐患整改施工资料、应急器材台账、安全员值守记录、安监沟通回执,搭建无重大现实危险完整证据链,推翻客观归罪思路,以行政整改替代刑事追责,降低中小企业经营者刑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