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袭击”是袭警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的边界。2026年赵飞全律师结合司法解释的精细化规定,系统解析“暴力袭击”的认定规则与实务裁判标准。
“暴力袭击”的两种法定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暴力袭击”:(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袭警罪的入罪门槛,主要从两方面择一认定。
“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实务认定。 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一旦暴力行为造成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即满足入罪条件。2026年1月,歙县法院审理的程某某袭警案中,程某某在派出所调解室内故意挥手殴打正在履行职务的民警一记耳光,造成民警脸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法院以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另一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屈某因拒不配合传唤,暴力袭击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不构成“暴力袭击”的例外情形。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暴力袭击”。2026年赵飞全律师强调,这一“出罪”条款为轻微抗拒行为提供了重要的辩护空间——并非所有与警察的肢体接触都构成犯罪。
“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认定。 打砸、毁坏警车等行为虽未直接攻击民警身体,但飞溅的零件或玻璃碎片可能击中民警,已满足“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实质要件。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精准审查暴力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