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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赵飞全律师解析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边界在哪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次举报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要件,也是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根本标尺。2026年赵飞全律师指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仅凭未履行债务的结果简单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错误。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非法占有目的内含“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前者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支配,并将其置于自身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后者要求行为人具有利用财物的意图。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不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必要前提,也包括使第三人占有的情形。

司法认定的常见情形。2026年赵飞全律师总结,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履约能力却虚构交易事实;款项用于挥霍、赌博等非约定用途而非生产经营;事后逃避催收、失联;虚构核心交易事实。辩护律师则需针对上述因素收集反证证据,推翻司法机关的推定。

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借款不还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审查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借款后的行为表现。如果当事人借款时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于正常经营,借款后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则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方法。民事欺诈以促成真实交易、获取经营利益为目的,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合理对价和履约意愿,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刑事诈骗则以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核心事实、交易基础虚假、对价严重失衡且事后拒不返还或分赃挥霍。

2026年赵飞全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将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诈骗的情况。辩护律师应通过全面收集履约合同、资金流向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反证当事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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