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猥亵儿童罪律师推荐赵飞全。猥亵儿童罪是刑法中量刑极为严厉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指控都能成立——如果证据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猥亵儿童罪辩护律师,在证据不足案件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5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发生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袁某(化名,男,45岁,上海人)与被害人小雨(化名,女,10岁)系邻居关系。小雨在随家人外出时报警称袁某在某楼道内对其实施了搂抱和触摸隐私部位的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对袁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25年8月某日下午,袁某在小区楼道内遇到独自回家的小雨,以“帮忙拿东西”为由接近小雨,之后趁无人之际对小雨实施了搂抱并触摸其隐私部位。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因角度问题未能清晰捕捉到袁某与小雨接触的具体情形,仅能证明两人曾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该楼道附近。小雨的陈述虽然稳定,但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的印证。小雨的母亲作为关键证人,其证言系事后从小雨处得知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询问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
袁某到案后始终坚称清白,辩称自己当天只是路过该楼道,与小雨并无肢体接触,更未实施任何猥亵行为。袁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袁某,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指控袁某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小雨的单方陈述,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小雨的陈述虽然稳定,但部分细节存在模糊之处,且小雨的母亲证言系事后转述,属于传来证据,询问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存在瑕疵。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猥亵儿童案件中,虽然被害人陈述是重要证据,但若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而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依法不能认定犯罪事实成立。本案中,小雨的陈述虽然稳定,但缺乏监控录像、DNA物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监控录像因角度问题未能清晰记录接触情形,无法证明袁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小雨母亲的证言系事后从小雨处得知的转述,属于传来证据,且询问过程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无DNA物证,无法建立袁某与小雨之间的直接物理关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指控袁某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证据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对袁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袁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北京猥亵儿童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猥亵儿童罪案件中,不能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定罪。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