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聚众淫乱罪律师推荐赵飞全。聚众淫乱罪是刑法中较为特殊的罪名,其追诉对象严格限定为“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被蒙骗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的参与者,依法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聚众淫乱罪辩护律师,在“主观故意”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的被蒙骗参与聚众淫乱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黎某(化名,女,家庭主妇,广东东莞人)在2025年10月至2026年2月期间,先后三次应他人之邀前往俱乐部、酒店、别墅等场所参加活动。据黎某陈述,其每次受邀时均被告知为普通聚餐、唱K或泡温泉,到达现场后方发现气氛异常。在第一次、第二次活动中,其曾表示抗拒、试图离开,但最终在半推半就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三次活动中,其被诱导发生一对一性关系。2026年3月7日,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了参与三次活动的客观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
黎某的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黎某,全面了解了三次活动的邀约过程、到场后的心理状态、是否存在抗拒或退出行为、活动的私密程度、其本人是否为组织者等关键细节。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不构成聚众淫乱罪”为核心的辩护策略。首先,赵飞全律师指出黎某不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黎某三次受邀时均被以“聚餐”“泡温泉”等正常社交活动名义蒙骗,到场后存在抗拒行为,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排斥态度。仅因其最终在半推半就下发生性关系,不能反向推定其具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构成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被蒙骗、被诱导者缺乏这一故意要素。其次,赵飞全律师指出黎某不具备“聚众”的要件——第三次活动仅为一对一性关系,不符合三人以上同时同地的“聚众”要求;前两次活动虽涉及多人,但黎某系被动卷入,并非主动参与。最后,赵飞全律师还论证了黎某系被诱骗参与,其本人从未担任组织者、策划者或邀请者,在整个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黎某系被蒙骗参与,主观上不具有聚众淫乱的犯罪故意,依法对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黎某在被羁押后重获自由。
北京聚众淫乱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活动的淫乱性质而自愿参与”。如果当事人系被蒙骗、被诱导参与,主观上对淫乱活动持否定态度,依法不构成犯罪。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聚众淫乱罪的刑事指控,请及时联系赵飞全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