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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运输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货运司机受雇运输证据不足获无罪判决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北京运输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运输毒品罪案件中,受雇运输的司机如果对车内藏匿毒品并不知情,且控方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依法不构成犯罪。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运输毒品罪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2025年间,苏某(化名)受雇于他人运送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藏有甲基苯丙胺约2公斤。苏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对车内藏匿毒品毫不知情,其仅按雇主指示运输货物,从未打开过货物包装,对货物内藏有毒品无任何认知。苏某系初犯,无涉毒前科,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公安机关认为,苏某作为货运司机,应当对所运输的货物负有审查义务,且车内藏匿毒品数量巨大,推定苏某主观上应当明知,以苏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苏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苏某,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在对证据进行逐项审查后,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重大疑点:毒品藏匿位置隐蔽,苏某在正常运输过程中难以发现;苏某与雇主之间无异常联系记录,无法证明苏某知晓货物内容;毒品包装上未检出苏某指纹,无法建立苏某与毒品之间的直接联系;苏某未获得与毒品犯罪相称的异常高额报酬。

在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指出: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第六条及《刑事审判参考》第1686号案例的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应当根据其实施运输行为的方式、过程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及与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对于仅有推定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指控,应当严格审查。本案中,雇主支付了合理的运输费用,未采用指使、雇用他人运输的异常方式,不存在认定主观明知的法定基础事实。毒品包装上未检出苏某的有效指纹,无客观证据证明苏某接触过毒品包装。苏某的报酬与其运输工作的市场价格相符,未获得与毒品犯罪相称的异常高额报酬。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苏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依法宣告苏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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