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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贩卖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受雇运输毒品获从犯认定减轻处罚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次举报

北京贩卖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受雇佣参与运输、仅从事具体操作工作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在从犯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4年,秦某(化名)系某货运司机,受雇于他人运输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藏有甲基苯丙胺约3.5公斤。一审法院认定秦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审判决认定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秦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秦某家属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一审案卷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上存在错误——秦某系受雇佣参与运输,仅按照雇主的指令完成运输任务,未参与毒品的采购、包装和销售,未参与犯罪利润的分配,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

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根据《昆明会议纪要》的规定,受指使、雇用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发挥的作用准确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秦某系受雇佣参与运输,仅按照雇主的指令完成运输任务。秦某未参与毒品的采购、包装和销售,未参与犯罪利润的分配,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秦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秦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秦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结合秦某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二审法院将秦某的刑期从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四年。

北京贩卖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受雇佣参与运输、仅从事具体操作工作的人员,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的认定是从重刑到轻刑的关键路径。即使主犯未到案,只要认定为从犯,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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