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制造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在制造毒品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对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因为交易标的物在后续环节被用于制毒就当然地认定交易方具有帮助制毒的故意。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知名的制造毒品罪辩护律师,在共同犯罪故意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0年12月,山西某药企销售员杨某(化名)被警方刑事拘留,理由为其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从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杨某所在公司向河南一公司先后出售茶碱169.8吨,其中部分经层层流转后,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2023年12月3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杨某家属在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山西会见杨某,全面审阅了一审的全部案卷材料。在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首先,茶碱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茶碱化学品名称为二氧二甲基嘌呤,是一种平喘药,也是一种重要的原料药,其制剂为茶碱缓释片和茶碱缓释胶囊。茶碱虽经加工可制成毒品咖啡因,但目前茶碱仍不在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之中。药企销售茶碱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将正常的商业交易直接等同于帮助制毒的行为。其次,杨某仅仅是药企最底层的一名销售业务员,每月工资少则两三千,多则五六千,不具有与制毒分子勾结牟利的经济动机。
在二审辩护词中,赵飞全律师指出:在主观故意层面,杨某不具有帮助制毒的共同犯罪故意。杨某仅是药企最底层的销售业务员,在药企内部决策中话语权极为有限,其销售行为系公司指派的工作职责。茶碱系合法化工原料,不在易制毒化学品名录之中,杨某作为普通销售人员,对茶碱可能被用于制毒的风险认知能力有限,不存在明知可能导致制毒的法律后果而为之的故意。在因果链条层面,茶碱从药企售出后,经历了层层流转,才最终被不法分子制成毒品咖啡因。茶碱的流转链条存在大量的中间环节,杨某仅实施了对王超公司的销售行为,其对茶碱售出后的流转方向完全不具备控制能力,将制毒的后果归责于杨某,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客观证据层面,涉案部分茶碱系经公安机关许可后才售出的,杨某有理由相信交易合法,更加不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
2025年5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杨某无罪。山西高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完整锁链证实杨某具有与相对确定的他人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故意,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2025年5月28日,杨某在被羁押1618天后重获自由。
北京制造毒品罪律师推荐赵飞全提醒,在制造毒品罪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对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能因为交易标的物在后续环节被用于制毒就当然地认定交易方具有帮助制毒的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