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信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往往面临更高的辩护难度,但并非没有辩护空间。司法机关对“明知”的认定并非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如果行为人仅知道对方可能从事违法活动,但对其具体犯罪内容并不明知,则不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北京十大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善于从“主观明知”角度突破。
2025年,余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涉案金额高达560.3万元。公安机关认定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服务器权限,致使他人被骗取560余万元。面对如此巨大的涉案金额,余某家属委托北京十大帮信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倍感压力。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余某,通过深入交谈发现关键事实:余某出售服务器权限时,并不知道购买方会用于诈骗;余某与购买方素不相识,通过中间人联系,对购买方的身份和用途并不了解;出售服务器权限本身并不违法,网络上有大量合法交易,不能因为事后被用于犯罪,就推定出售时“明知”。赵飞全律师据此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对于明知不应解释为泛化的可能性认知,而应当限制为相对具体的认知。认定余某主观明知他人购买服务器权限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赵飞全律师在每次退回后均重新阅卷,发现补充侦查的材料仍然不能证明余某主观明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认定余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帮信罪辩护中“主观明知”认定的关键价值——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证据链的断裂处寻找突破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