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释》第五条对掩隐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颠覆性调整。此前的旧司法解释(2015年解释、2021年修改决定)将“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统一规定为十万元,实践中经常出现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的现象——上游盗窃罪当事人可能仅判一年,而下游掩隐罪当事人却因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北京十大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新司法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设置差异化标准,有效解决了这一长期存在的司法难题。
《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行为、明知掩隐的犯罪所得系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财物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普通侵财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掩隐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隐行为、明知掩隐的犯罪所得系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财物追缴、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北京十大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特别强调,第五条第三款专门规定: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即便构成“情节严重”,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也不得高于对上游犯罪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这使得部分掩隐罪行为人的量刑有望大幅降低,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6年初,赵飞全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当事人周某(化名)受他人指使协助转移一笔职务侵占赃款280万元,通过自己账户分多次转账,获得报酬5万元。公诉机关依据旧解释认为转移赃款金额远超十万元,构成“情节严重”,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赵飞全律师精准适用《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指出上游犯罪为职务侵占罪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升档量刑标准为五百万元,而当事人转移金额为280万元,远未达新规标准,依法不构成“情节严重”。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不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