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故意。司法实践中,部分过失行为或因情绪失控导致的误伤,容易被误认为构成袭警罪。对此,《袭警罪司法解释》虽然未专门就主观故意作出独立规定,但整个罪名的成立均以“暴力袭击”为核心要素,而“袭击”本身就内含了主观故意要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事律师赵飞全律师,在处理袭警罪案件时,始终将主观故意的认定作为核心辩护要点之一。曾有一名当事人李某在北京某小区因邻里纠纷报警,民警到场处置时,李某在与邻居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不慎将上前劝阻的民警手臂抓伤,但未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袭警罪对李某刑事拘留后,李某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围绕“主观故意”开展精细化辩护:一是李某的行为系与邻居争执时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主观上无妨害公务、袭击民警的故意;二是李某抓伤民警的行为轻微,未造成民警人身损伤,社会危害性极小;三是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陈述案件经过,自愿认罪认罚;四是李某积极向民警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作为专业的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深知主观故意与否往往隐匿于行为细节之中,尤其需要通过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精准分析。在本案中,赵飞全律师提交了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详细论证李某主观无故意的理由。最终,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主观上无袭击民警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袭警罪,也未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定罪标准,依法宣告李某无罪,李某被解除强制措施,恢复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