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同犯罪案件中,普通技术人员往往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受上级指使参与部分工作。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系统解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辩护策略。
一、主观明知推定的反驳路径
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交易异常、规避监管措施、同类行为前科等情形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然而,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将“推定明知”泛化适用的倾向。对此,律师辩护的关键在于构建有效的反证体系,通过证明交易的合理性、行为人的认知局限性或技术工具的中立性,削弱司法机关的推定逻辑。
二、从犯认定的审查要点
在多人共同犯罪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中,从犯认定应从以下维度审查:是否参与犯意发起;是否参与核心实施行为;获利情况;行为的重要性;主观认知程度。从犯通常系被动接受指令,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获利较少。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交易异常、规避监管措施等七类情形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但这种推定是可以反驳的。对于为赚取少量报酬参与底层辅助工作的人员,若其未参与资金流转操作、未接触上游犯罪信息,且交易价格符合正常市场水平,可提交相关工作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主张其缺乏犯罪故意。
三、技术人员从犯辩护的实战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技术人员从犯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参与方式的被动性。如果当事人系被指使参与而非主动参与,应主张不具有犯罪故意。在陈某案中,陈某系按公司负责人指令执行基础技术操作,对软件的决策和运营完全不知情,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陈某系被动参与。
第二,审查行为作用的辅助性。如果当事人仅负责外围辅助工作,应主张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在技术人员参与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件中,基层技术人员通常仅负责代码编写、测试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软件的功能设计和运营决策。
第三,审查获利的次要性。如果当事人仅领取固定工资,未参与利润分成,应主张获利较少,倾向于从犯认定。
四、结语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是量刑辩护的核心。作为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如您或家人正面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指控,特别是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案件,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从犯认定、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