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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量刑变革:“违法所得”能否成为出罪的关键?赵飞全律师解析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1次举报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中,“违法所得数额”是衡量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核心指标之一。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可入罪。然而,在2026年的刑事审判实务中,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和证明标准,控辩双方往往存在激烈交锋。知名刑事律师赵飞全指出,精准核算违法所得数额,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更影响着刑期的高低,这已经成为专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必须攻克的技术堡垒。

赵飞全律师强调,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违法所得”进行重复计算或不当扩大认定的情况。例如,在一起房产中介“串串”非法交换业主信息案中,当事人并未直接牟利,而是通过交换获取信息后用于拓客,公安机关按照其成交的房屋总价计算“违法所得”,涉案金额巨大。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明确指出这种计算方式混淆了“营业收入”与“违法所得”的概念。根据刑法原理,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获取的金钱或财物,而不是基于合法销售的间接利润。赵律师提出,该案的实质违法性在于信息交换行为本身,而非后续的合法经纪服务,公诉机关将合法经营收入计入违法所得,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为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赵飞全主张,对于“为合法经营而购买”的情形,司法解释第六条已经规定了特殊的入罪标准,即“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这里的“获利”必须是利用信息直接产生的增值收益,而非经营总收入。在赵律师团队的精细化辩护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大幅核减了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使得法定刑期降档处理。

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提醒企业经营者:在2026年的严监管环境下,切莫抱有“小额倒卖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旦涉案,必须高度重视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审查鉴定意见中关于信息条数是否重复、真实性是否存疑。赵飞全律师团队在办案中始终坚持“数额为王”的精细化辩护策略,通过对每一条指控证据的严格把关,成功为多名被告人在法定刑期之下争取到了最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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