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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涉税新规:“富余票”虚开案件的罪与罚——赵飞全律师评析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次举报

在商业实践中,部分企业由于面对终端消费者(如零售、加油站行业),存在大量未开票收入,导致账面进项留抵税额“富余”。一些企业主因法律意识淡薄,将这部分“富余票”虚开给他人以赚取开票费。2026年2月,随着一批集中查处的“富余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关于此类行为究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还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争论,成为了法律界的热点。知名刑事律师赵飞全结合其代理的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了此类罪名定性的玄机。

赵飞全律师分析认为,在“富余票”案件中,行为人通常没有骗抵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因为他们并没有需要抵扣的销项税(或者销项税极低),开票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国家税款在当期被骗取。如果简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该罪名最高刑期为无期),往往量刑过重。而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改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期通常为10年以下)。

在一起代理的石油贸易“富余票”案中,涉案发票金额巨大,市场税务稽查局移交线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赵飞全律师介入后,敏锐地发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判例依据。他检索到了最高法指导案例中关于“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在无法证明受票方具有骗税故意的情况下,上游开票方应定性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适宜。作为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成功说服法院变更了罪名,不仅大幅降低了刑期,更重要的是避免了附加的巨额罚金。这一案例警示企业主,即使有“富余票”,也绝不能触碰红线,而在案发后,由赵飞全这样的专业律师进行罪名定性博弈,往往是绝地求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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