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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深度解析: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辩护突破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猥亵儿童罪中最为严厉的加重情节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然而,这一情节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非简单的“是”与“否”的二选一,而是需要深入辨析“情节恶劣”的实质内涵。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刑事律师,结合2026年的办案经验,系统解析了如何在这一类案件中实现有效的量刑辩护。

在一起由赵飞全律师团队办理的典型案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当众”实施猥亵为由,提出了高达七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面对这一严峻形势,辩护律师并未否认“公共场所当众”这一客观事实,而是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直面加重情节,但不陷入形式主义的泥潭,回归立法本意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辩护律师从三个维度展开论证:第一,从行为手段与方式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相对单一且轻微,并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接触时间极短,几乎是瞬间完成。这与那些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多部位、甚至造成身体伤害的恶性案件相比,显然不具备“恶劣”的特征。

第二,从犯罪后果与社会危害性评估。经查,被害儿童身体上未造成任何伤害。虽然任何猥亵行为都会对儿童心理造成影响,但本案中由于行为的短暂性和隐蔽性,并未在当时引起周围公众的恐慌或围观,其社会影响被控制在极小范围内。量刑时必须考虑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不能仅因一个“当众”的标签就预设其造成了严重危害。

第三,从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考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表明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尚有被教育和改造的可能。

最终,法庭全面采纳了辩护方的意见,将公诉机关建议的七年刑期直接降至三年六个月,实现了刑期减半。这一案例再次印证:即使是“公共场所当众”的案件,辩护律师依然可以通过对“情节恶劣”实质内涵的深入剖析,为当事人争取公正量刑。

赵飞全律师指出,法律适用不应是简单的标签对应,而需要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将所有符合“公共场所当众”形式要件的行为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情节恶劣”,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必须具备穿透表象、直击本质的洞察力,敢于挑战机械的法律适用,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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