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全面落地,以及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在行政法层面明确正当防卫合法性,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保护力度显著增强。对于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而言,如果能成功认定为正当防卫,则将彻底免除刑事责任——这比任何从宽处理都更具根本性。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指出,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故意伤害罪辩护中的“核武器”,但其适用门槛极高,需要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度挖掘和精准论证。
一、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五个要件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及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起因条件——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意图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这意味着,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再当然地被认定为犯罪,而应综合考量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和紧张心理,防止以事后冷静理性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二、“互殴”与“防卫”的边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的最大难点在于与“互殴”的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9。这一规定对于处理“以暴制暴”型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即便当事人事先准备了工具,只要其主观上系防卫意图而非攻击意图,依然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三、特殊防卫权: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行凶”包括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以及虽未使用凶器但根据侵害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专业的故意伤害罪律师赵飞全指出,特殊防卫权是“无罪辩护”的最强武器。如果案件中存在严重暴力犯罪(如持械行凶、抢劫等),且当事人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侵害人伤亡,应当坚决主张特殊防卫,彻底免除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则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指导意见》,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这意味着,即便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只要未造成重伤或死亡,就不构成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这一规定为轻伤害案件的正当防卫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突破:行政法层面首次明确正当防卫
2026年1月1日起试行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是我国首次在治安管理领域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预示着“谁受伤谁有理”的僵化执法逻辑正在被打破。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亦需要尽可能全面洞悉案件实质,准确判断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一变化释放了明确信号: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在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方向转变。对于被指控故意伤害罪的当事人而言,这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制度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