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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深度解析》

作者:赵飞全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8次举报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的难点问题。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交叉,但在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时间节点、量刑标准等方面均有实质性差异。本文由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为您深度解析两罪的区分要点。

一、两罪的本质差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本质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该罪的本质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处理,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二、“明知”程度的关键区分

《解释》对“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进行了明确: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作为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指出,两罪在“明知”程度上存在梯度差异:帮信罪通常要求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对犯罪所得的具体性质认知程度较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要求明知所经手的是犯罪所得,认知程度更高、更具体。在辩护中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达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要求的明知程度,如果仅有概括性的“可能知晓”而不具备具体认知,则可能只构成帮信罪。

三、行为时间节点的差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是对已经形成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而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是技术支持或帮助,与上游犯罪具有同时性。

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强调,这一时间节点的区分在辩护中具有重要的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提供银行卡等帮助时,上游诈骗行为尚未完成,诈骗款项尚未形成犯罪所得,则行为更接近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如果上游诈骗已经完成,行为人明知是赃款而帮助转移,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量刑标准的差异

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时可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罪的量刑存在梯度差异,准确定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刑罚结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认为,在辩护工作中,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存在定性争议,应当积极争取以较轻罪名认定,或在量刑辩护中充分论证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程度较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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