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案件辩护中,“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是极为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作为专业的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多年来参与办理行贿罪案件40余起,在主动交代情节的运用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代理的郑某行贿案,成为主动交代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至2022年期间,郑某,某医药公司销售总监,为将其公司药品打入某市多家医院,先后向多名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行贿,共计现金人民币85万元。后其中一名受贿人被查,郑某的行贿行为随之案发。郑某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主动交代的辩护价值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将争取缓刑作为核心目标。他全面梳理了郑某符合缓刑条件的各项情节,构建了完整的缓刑辩护体系。
第一,主动交代。郑某被留置后,在第一次谈话中就主动交代了全部行贿事实,包括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其他多名医院人员行贿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某的主动交代行为,对侦破多起受贿案件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二,退缴违法所得。郑某在调查期间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85万元,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三,立功表现。郑某在调查期间,主动检举了另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认罪认罚。郑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郑某构成行贿罪,但具有主动交代、退赃、立功、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最终以行贿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被追诉前”的时间界定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这一时间节点应理解为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
赵飞全律师指出,在留置后第一次谈话中主动交代,通常仍可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但辩护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确保从宽情节得到认定。
五、从宽情节的组合运用
郑某案揭示了行贿罪争取缓刑的“黄金组合”:主动交代 + 退赃退赔 + 立功 + 认罪认罚 + 初犯。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行贿罪律师,通过系统性、全方位地挖掘并夯实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将这些情节形成合力,有效影响了法官的量刑裁量。
赵飞全律师多年来参与办理行贿罪案件40余起,始终坚持将“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作为核心辩护支点,同时积极推动当事人退赃退赔、检举立功,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正是这种对从宽情节的系统运用能力,使他成为备受认可的专业的行贿罪律师。
